繼央行啟動的大灣區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上線后,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貿易區塊鏈服務平臺項目也在近期低調上線試點。這是迄今國內金融領域影響范圍最大的兩個區塊鏈項目。
上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作為發起方,創新應用中鈔信用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區塊鏈技術研究院(下稱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的絡譜區塊鏈登記開放平臺技術,建設了跨境貿易服務平臺。該項目主要利用區塊鏈可信的技術特點,旨在解決中小企業跨境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全面推動跨境貿易金融業務發展。
據記者了解,在傳統進出口貿易融資中,往往存在兩大問題:對于貿易真實性的認定和是否重復融資的認定。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機構都是獨自展開業務,貿易項下涉及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其交易鏈條長,涉及范圍廣,現有處理過程中主要依賴線下紙質單據的運轉,且人工干預過多,運轉效率較低,操作風險較高。另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機構的信息不共享、不對稱,導致重復融資的發生。
這導致了在跨境業務貿易融資中普遍存在著核驗成本高、融資信息不完整、重復融資、監管難度大的問題,從而最終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外匯局平臺以“出口應收賬款融資(發貨后)”作為業務場景,通過區塊鏈的數據不可篡改特性,從企業提交融資申請、融資受理、融資審核、放款登記到還款登記,整個業務流程在該平臺上進行管理。并將出口貿易融資中的核心單據“出口報關單”通過區塊鏈系統進行查驗,驗證該單據的真實性,自動計算對應報關單的可融資余額,防止重復融資和超額融資。
同時,該項目為監管方提供了更加便利、全面的管理支撐,是監管科技領域的一次創新嘗試。
平臺首創的三方隱私保護密碼學方案,使得業務參與方信息和業務內容信息僅在對手方和監管方可見,而利用區塊鏈共享機制實現的穿透式、實時的監管方式,還具備信息實時同步,交易方無需主動上報的特色。此外,區塊鏈還可容納多家監管單位協同管理,這里的監管方除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未來還可有海關、稅務、工商等單位加入。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此次外匯局跨境貿易項目選取三省兩市作為試點,分別是江蘇、浙江和福建三個外貿大省,以及上海和重慶兩直轄市。
此次試點將運行半年,未來有望向全國推廣,同時也有望添加更多業務場景。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浙商銀行、南京銀行、杭州銀行、江蘇銀行等14家銀行參與其中。
此項目技術承接方為央行直屬企業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旗下的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之前,該研究院也承接過央行數字票據等多個重點項目。
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院長張一鋒表示,通過金融科技創新來推動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解決,是區塊鏈技術應用落地并與實體經濟結合的重要方向。堅持開放許可鏈技術路徑,是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近年來所推進的絡譜區塊鏈登記開放平臺的重要特色。
多家銀行人士表示,試點期間區塊鏈平臺所提供的報關單校驗功能,極大提升了報關單真實性審核效率,通過平臺辦理耗時不超過10分鐘,有效提高銀行融資審核效率。
(來源: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中國人民銀行4月16日發布3月份金融市場運行情況
數據顯示,3月份,銀行間貨幣市場成交共計84.6萬億元,同比增長13.95%,環比增長33.93%。其中,質押式回購成交68.8萬億元,同比增長12.33%,環比增長34.30%;同業拆借成交15.1萬億元,同比增長31.42%,環比增長31.82%。
債券市場發行方面,3月份,債券市場共發行各類債券4.5萬億元。其中,國債發行15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6245.1億元,金融債券發行8040.1億元,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96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1121.9億元,同業存單發行1.9萬億元。債券市場運行方面,3月份,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成交17.6萬億元,日均成交8380.4億元,同比增長86.87%,環比增長31.30%。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成交7418.5億元,日均成交353.3億元,同比增長32.32%,環比增長12.59%。
3月末,銀行間債券總指數為191.32點,較上月末上漲0.53點。股票市場運行方面,3月末,上證綜指收于3090.76點,較上月末上漲149.80點,漲幅為5.09%;深證成指收于9906.86點,較上月末上漲874.94點,漲幅為9.69%。
3月份,滬市日均交易量為3962億元,環比增長54.08%,深市日均交易量為4911億元,環比增長46.23%。從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到貨幣市場的成交量的上升,表明3月份金融市場的活躍度顯著提高,反映了投資者信心隨著經濟態勢的逐步改善而不斷提升。
(來源:安邦資訊)
2019年3月29日,人民銀行召開2019年支付結算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2018年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深入分析了當前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并就下一階段重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議認為,2018年人民銀行支付結算條線在人民銀行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與各市場主體協同共進,不斷強化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堅守底線思維,踐行為民理念,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支付市場發展更加規范有序,銀行賬戶管理改革加快推進,支付服務民生改善更加堅實有力,社會資金清算更加安全高效,支付領域雙向開放取得突破。
會議指出,當前支付產業正在經歷重大變革,支付結算工作面臨許多困難與挑戰。監管制度不夠完善,頂層設計尚需優化;非銀行支付機構可持續經營能力有待提升,銀行機構支付創新能力有待提高,清算機構業務邊界有待厘清;消費者保護有待加強,服務民生改善和實體經濟發展的力度有待加大;構建支付產業全面開放格局依然任重道遠。
會議要求,2019年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要緊扣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八字方針”,堅守“支付為民”理念,深化支付領域改革開放,加快支付清算市場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支付產業高質量發展。要處理好當前與長遠、規范與發展、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完善頂層設計;要加快推進銀行賬戶管理改革,規范治理支付市場秩序,依托監管科技開展主動監管,著力解決支付領域的重點、難點和痛點問題;要全面推廣移動支付應用,切實保障支付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支付服務供給效能;要高舉改革開放旗幟,豐富支付服務主體,暢通社會資金循環渠道,服務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需要。人民銀行支付戰線干部職工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加強政治建設,提高政治站位,嚴格廉潔自律,強化擔當精神,積極應對新形勢,主動謀劃新舉措,努力開創新局面。
人民銀行相關司局、單位負責同志,各分支行分管支付結算工作的負責同志和支付結算部門全體人員參加了會議。
(來源:中國政府網)
3月28日,2019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在京召開。2018年,各地公安機關對380余個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網貸平臺立案偵查。各地清理涉嫌非法集資廣告信息99萬余條,摸排風險線索1.3萬條,整改問題企業1萬余家,立案查處1300余家,有效控制和化解了一批風險隱患。 2019年,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重點: 一是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年內務必實現處非領導機制省市縣三級全覆蓋。要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內容。進一步發揮好綜治考評導向作用,科學設計考評細則,嚴把尺度標準。 二是加快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認真做好《條例》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立法進程。研究非法集資入刑標準、罪名適用、追贓挽損、涉案財物處置等共性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規定。 三是穩妥有序處置案件風險。統籌謀劃,穩妥有序打擊處置互聯網金融領域非法集資。高度關注打著“私募基金”“養老扶貧”“軍民融合”“影視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繼續深入推進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三年攻堅,加快陳案積案消化。 四是大力推進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國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控平臺建設,高質量完成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三年規劃編制工作。持續推動舉報獎勵、風險排查和基層網格化治理,深化群防群治。 五是創新方式提升宣傳效果。 六是積極推動全鏈條治理。有效落實金融持牌經營、特許經營原則,把好企業準入關。加強對網絡借貸、私募基金、投資理財等重點領域監管。及時制定金融廣告監管規則,堅決查處清理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加大金融機構資金異動監測和風險防控力度。做好處非工作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對接,使非法集資“一處發現,處處受限”。努力增強廣大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使“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的理念深入人心。 (來源:央視財經)
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現將《四川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和《關于〈四川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的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于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意見:
?。ㄒ唬┲苯油ㄟ^四川人大網在線提交;
?。ǘ┩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郵政編碼:61004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ㄈ┩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452616224@qq.com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7月31日
設立交易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第一大股東經營相關業務3年以上,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出資比例不超過50%,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二)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權益類交易場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經濟或者金融等領域管理經驗,且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總經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場所工作經歷或者監管經歷;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業務規則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撐業務經營的穩定安全的交易信息系統。 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行業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細化交易場所股東準入條件和調整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來源:四川省金融工作局)
7月20日,《無錫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在2018年度市政府第三次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正式向社會公布。市金融辦副主任徐耀峰對《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并就媒體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下一步,市金融辦將堅持把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快構建群防群治大格局,聚強合力嚴管嚴查,一著不讓維護群眾財產安全,全力以赴防范和化解非法金融活動風險,為無錫市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從新聞發布會獲悉,《無錫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進一步健全無錫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辦法》共分為七章,二十四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辦法》起草的依據和原則,并明確了由市處非辦牽頭負責舉報獎勵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以及獎勵發放。第二章舉報受理,主要是明確了舉報受理的范圍和舉報方式。對未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登記、設立實體營業場所等開展業務的,不在舉報受理范圍內。舉報方式有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
第三章是獎勵條件,主要是明確了舉報獎勵應當符合的條件、不屬于舉報獎勵的范圍以及舉報獎勵必須遵循的原則。舉報人提供有效個人信息,舉報事項客觀真實,對依法查處有直接幫助的,應當予以獎勵。對于匿名舉報、舉報事項已經媒體網絡公開、舉報事項已受理或正在被查處的或者舉報人是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不予獎勵。
關于獎勵標準,第四章中主要是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等級、標準和限額等。對于被舉報人違法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查明事實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人民幣獎勵;舉報內容經查證屬于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涉案金額在8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包括8000萬元人民幣)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人民幣獎勵;涉案金額在8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包括8000萬元人民幣)或者涉及集資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人民幣獎勵。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金融辦部門預算。
第五章獎勵程序,主要是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程序、時限和途徑等。舉報獎勵的認定原則上每季度一次,市處非辦根據舉報情況、按照標準提出獎勵意見,由市處非辦和市公安局會簽。獎勵審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市處非辦要以書面等形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
第六章是監督管理,主要是明確了對舉報獎勵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的措施等。市處非辦要建立舉報獎勵工作臺賬和檔案,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委的監督。第七章是附則,主要是明確了《辦法》執行的時間等。
相關負責人表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下一步,還將堅持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快構建群防群治大格局,聚強合力嚴管嚴查,一著不讓維護群眾財產安全,全力以赴地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資的風險,為全市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來源:無錫金融辦、現代快報)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ヂ摼W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ヂ摼W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ヂ摼W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ヂ摼W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ヂ摼W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ヂ摼W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痄N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ヂ摼W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ヂ摼W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ヂ摼W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蛻糍Y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大額交易。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機制,提高資金監測有效性,現就非銀行支付機構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反洗錢履職責任,在總部或集團層面推動落實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流程、系統建設等工作要求,切實保障相關人員、信息和技術等資源需求。非銀行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傳遞,為對方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提供完整、準確、及時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續完善資金上下游鏈條信息。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三、客戶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的銀行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款項劃轉,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四、客戶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的預付卡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款項劃轉,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五、對于跨境收單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支付的人民幣交易金額計算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客戶通過綁定境外銀行卡進行支付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收單機構與其結算的人民幣交易金額計算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用。
(三)交易背景為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公共事業費。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免報范圍。
七、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完成以款項實際劃轉到支付賬戶或者銀行賬戶為準。
八、本通知所稱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預付卡發卡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
本通知所稱的非自然人客戶,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其他賬戶,包括他人的支付賬戶、本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戶;其他的銀行賬戶,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戶。
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報告的具體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
繼《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商主體信息規范》和《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從業人員能力要求》三項行業團體標準正式印發實施后,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中物聯團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中物聯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負責牽頭組織研究編制的《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規范》和《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等級劃分與評估指標》兩項行業團體標準正式印發,并將于7月15日正式實施。上述標準的發布與實施,對加快我國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標準化、信息化、規范化進程,提高市場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發揮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協同中的作用,推動大宗商品現代流通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規范》,對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經營管理的基本要求、業務規范、交易商管理、服務商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和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并提出了明確要求。該標準明確了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的定義和范圍,系指依法設立的,為交易商開展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電子商務平臺,并能夠提供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的法人。包括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心(俗稱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為其他第三方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提供綜合服務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其他涉及大宗商品產品、服務、信息交換的B2B電子商務平臺。該標準不適用于期貨交易,不包括未建立電子商務平臺,不具備電子商務服務能力的商品交易市場;非向社會開放、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企業自有電子商務平臺,以及自然人所設立的電子商務平臺等。
《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等級劃分與評估指標》規定了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等級劃分的原則和方法、評估指標。從企業經營狀況、資產狀況、業務規模、管理及服務和信息化水平等五個方面,全面、系統反映市場的服務能力與管理能力,并根據不同情況將市場分為AAAAA、AAAA、AAA、AA、A五個等級,以促進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能夠在較大范圍服務于現代流通組織形式發展和供應鏈績效提升,推動企業運用電子商務和先進技術裝備高效運營,并實現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和現代化。
上述兩項標準及此前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所發布的《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商主體信息規范》和《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從業人員能力要求》,共參考和借鑒了四十余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范性文件。體現了在新時代背景下,我國商貿流通業、生產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的趨勢,以及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所包含的商品、服務和資源等內涵,所具有的社會共享性、公益性,開放性,社會公共利益、規模經濟性,跨地域、長期性,綜合性、先進性等共性特征;
五項標準的發布與實施,是行業協會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及現代供應鏈、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工業互聯網等國家政策精神的具體舉措。對逐步建立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為核心,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體,以地方性規章和制度為支撐、以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覆蓋我國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準入、監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機制與監管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自2016年8月標準立項以來,業內30余家行業企業、近百位行業專家,參與了相關標準的研究與編制工作。各標準工作組先后至北京、上海、廣州、寧波、瀘州、柳州、大連、福建等十余個省市開展實地考察調研,并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議,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評審會議中,三十余位來自政府、協會、院校與行業的專家,對標準的內容表示高度認可,同時也提出了許多非常有見地的意見,為本次標準的編制與發布作出了重要貢獻。
參與本次標準編制的主要起草人有:何輝、周旭、馮耕中、柴躍廷、趙嫻、廖英敏、鄧立、洪濤、姜旭、王永龍、楊洪波、郁曉春、朱金祥、周廣俊、尹滿華、黃全明、關鍵、肖燕林、周世俊、趙廣浩、張斌、胡詩科、孫大鵬、王可、何勇、高美麗、張力、池勇、李海燕、王磊、趙旭、李國才、朱巍、晏加銘、董彥文、呂亭、李健、張行、廖逸、郭宏杰、許進、鄧輝、甘明春、程思、張單軍、孫毅、鐘曉瑜、吳勇剛、代官飛、蔡盛潔等同志。參與標準評審的主要專家有: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崔忠付、國家統計局貿易外經司綜合處處長嚴先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所研究員李布、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洪勇、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副主任羅文娟、北京市商委市場處處長劉偉、北京物資學院副校長何明珂,中國北方工業公司研究員王佐,北京理工大學教授索滬生,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學院副教授張曉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研究員李素彩,天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部教授劉偉華,中國國際期貨公司董事總經理王可、中國市場雜志社市場研究院院長馬軍、標準部主任李紅梅、副主任衣薇,中物聯評估辦主任楊國棟,裝備委主任馬增榮等同志。
參與本次標準起草的單位主要有: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北京物資學院經濟學院、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清華大學電子交易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寧波大紅鷹學院、上海通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國白酒產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無錫市不銹鋼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廣西糖網食糖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塑料城網上交易市場、金網安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鄭州鄭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時力永聯科技有限公司、國采華南金屬市場服務有限公司、西安矩陣商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中煤遠大(北京)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盤錦遼東灣國際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泛東北亞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內蒙古草都草牧業發展有限公司、青島華銀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有色金屬市場有限公司、大唐高鴻信安(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海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眾簽科技有限公司、中物動產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金聯匯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網絡數據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北京瑞卓喜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構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長沙沁坤大宗農產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悅電子商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
(來源:大宗傳媒)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意見》按照產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從募集方式和投資性質兩個維度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分類,分別統一投資范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堅持產品和投資者匹配原則,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金融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嚴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要求,禁止資金池,防范影子銀行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分類統一負債和分級杠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功能監管。
《意見》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范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于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并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并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旌项惍a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并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并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托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并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并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托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托資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制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并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十一、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托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管標準并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
(四)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并應當符合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公募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于獲取的方式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于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對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對于權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產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對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對于混合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披露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并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十三、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本意見發布后,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只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后,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托管。獨立托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十五、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并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產管理產品,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十六、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產品所投資資產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十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
十八、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托管機構進行核算并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并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十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ㄈ┵Y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ㄋ模┙鹑诠芾聿块T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ㄒ唬┐婵铑惤鹑跈C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并予以行政處罰。
?。ǘ┓谴婵铑惓峙平鹑跈C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二十、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
二十一、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二十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托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托機構應當對受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托機構不得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托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于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達成一致。
二十三、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范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夸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能管理賬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管理賬戶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并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人工干預措施,強制調整或者終止人工智能業務。
二十四、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本機構、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統,規范和統一產品標準、信息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只產品統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和終止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信息共享。金融機構應當將含債權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金融機構于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產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于產品終止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信息。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其登記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信息和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資產管理產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臺各自監管領域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后,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機制,持續監測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估標準規制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產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七、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C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ǘ嵭写┩甘奖O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ㄈ娀暧^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ㄋ模崿F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為制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并確保處罰標準一致。資產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九、本意見實施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并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并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十、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范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鞍l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颁N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的活動?!按礓N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托,在本機構渠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摘要:近期,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發《溫州市交易場所監管“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 。清單中提出,推行“預先承諾制”。
從本質上來說,“負面清單”貫徹的理念是“法無禁止皆可為”,即將地方金融市場主體不能做的“事項”羅列成清單,作為“底線要求”或“禁止規則”明確不能突破,清單外的“事項”則允許市場主體可以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開展。
清單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場所管理規范的各項措施,適用于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各類非公共資源類交易場所。
《交易場所監管負面清單》推行“預先承諾制”。各交易場所應當就自愿接受監管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授權查詢資金賬戶,及時準確地提交經營信息,主動接受非現場監管等內容)作出承諾,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報、列入黑名單、取消違規交易品種或停止違規交易行為等措施)。
同時,溫州市金融局發布《關于溫州市交易場所監管“負面清單”(試行)》解讀 。其中提出,從本質上來說,“負面清單”貫徹的理念是“法無禁止皆可為”,即將地方金融市場主體不能做的“事項”羅列成清單,作為“底線要求”或“禁止規則”明確不能突破,清單外的“事項”則允許市場主體可以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開展。
交易場所監管“負面清單”適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各類非公共資源類交易場所,包括溫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和溫州不銹鋼電子交易中心。溫州礦業權交易中心、溫州產權交易中心、溫州股權營運中心(正在轉型)屬于公共資源類交易場所,不適用本清單。
交易場所監管“負面清單”分別一般規則和特別規則,共41條,其中:一般規則28條,具有普遍適用性,即共性的規則;特別規則分為金融類和商品類,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即個性的規則。同時,為防止“負面清單”羅列遺漏或不足,在一般規則中增加一條兜底條款,即“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負面清單”監管強調減少市場干預、保護市場的創新熱情和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主體的創新行為(沉默期)給予了監管保護。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我們要求相關市場主體預先作出承諾,在企業運營期間不會出現或發生“負面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禁止性行為,并就遵循情況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審核、檢查。同時,對違背承諾(類似失信)的行為自愿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懲戒,包括通報、列入黑名單、取消違規交易品種、或停止違規交易行為等。
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于特許經營業務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明確“定向委托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納入取締類處置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于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采取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明確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資產管理產品
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落實全國和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以贛江新區為載體,先行先試,著力發揮綠色金融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探索形成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動能和新途徑,實現江西綠色崛起,制定本細則。
一、主要目標
全面推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著力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提供金融服務。積極倡導綠色發展理念,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力爭3-5年內,通過聚集綠色金融機構、加快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拓寬綠色項目和綠色產業融資渠道、建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機制,構建起組織體系完善、產品服務豐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礎設施完備、穩健安全運行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升綠色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探索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綠色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助力江西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為全國綠色金融改革提供中部示范樣本。
到2020年,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初具規模,綠色信貸余額增速高于新區各項貸款增速,綠色信貸增量占各項貸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高,綠色債券、綠色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規模不斷擴大。2020年末,力爭全省綠色信貸余額達3000億元,占各項貸款的比重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綠色債券發行規模達300億元,綠色資產證券化規??焖偬嵘?;保險資金利用力爭達300億元以上,其中用于綠色產業項目的不低于100億元。
二、具體措施
(一)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1.吸引各類金融機構聚集。鼓勵各類中外資金融機構進駐贛江新區,打造全牌照金融機構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贛江新區設立由金融監管部門核準的持牌金融機構及其他準金融機構。支持各金融機構在贛江新區設立綠色金融專營分支機構、綠色金融事業部(業務中心),為綠色投融資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鼓勵創新型金融組織發展。積極推進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重點支持綠色產業發展。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參與綠色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依法設立綠色專營機構。支持設立綠色評級與認證、知識產權代理、信用評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明確綠色金融支持重點。
3.建立綠色產業重點項目庫。加強與區域產業規劃的銜接,明確對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建立綠色產業重點項目庫,實行“綠色清單”動態管理。大力支持贛江新區光電信息、生物醫藥、智能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有機硅和現代輕紡等六大綠色主導產業產融結合。優先支持贛江新區綠色建筑、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特色小鎮等基礎設施項目。建立綠色產業項目信息系統,定期遴選、認定和推薦項目,為其在信貸、發債、上市等方面提供服務。(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贛江新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助推工業綠色發展。加大對全省工業綠色化改造工程、綠色產品培育工程、綠色工廠示范工程、綠色工業園區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鋼鐵、有色、水泥、焦炭、造紙、印染等行業企業節能降耗技術改造,支持航空、新型電子、智能裝備、新能源、中醫藥等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綠色發展。重點支持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光伏應用產品、綠色墻體材料等綠色產品生產。支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綠色改造,力爭建成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省發改委、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支持生態文明建設重點項目。支持鄱陽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推進鄱陽湖流域重點城鎮河湖水環境修復、水系連通、河湖整治、流域生態綜合治理、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垃圾收集轉運等項目建設。支持共青城市國家低碳城市試點,實施一批碳中和示范工程。支持綠色有機農業基地建設,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化及可追溯體系、氣候品質評價體系。加大對戰略儲備林建設、珍稀樹種保護與發展、森林質量提升低產低效林改造的支持力度。(省發改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ㄈ┩苿泳G色信貸發展。
6.積極發展綠色信貸。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綠色信貸指引》要求,從制度流程、組織架構、資源配置、產品創新等方面入手,建立綠色信貸服務體系。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綠色信貸政策管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產品創新,將業務資源向綠色產業傾斜,積極開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綠色金融發展戰略,適當提高綠色信貸風險容忍度,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和盡職免責機制。(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開展銀行綠色信貸效果評估。探索建立銀行綠色信貸評估機制,重點從綠色信貸的政策實施、機制建設、產品創新、支持效果等方面進行定性和定量評估,有效擴大綠色信貸投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ㄋ模┌l展綠色直接融資。
8.發行綠色債券。引導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發行綠色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集合債、綠色資產擔保債券、綠色收益支持證券、綠色資產支持票據、綠色永續債等綠色債券,支持法人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加大地方政府債券對公益性綠色項目的支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推動綠色企業上市掛牌。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在境內外上市以及新三板掛牌融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立綠色板塊,引導綠色企業進行股權托管、質押融資、股權交易,擴大綠色企業融資渠道。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綠色板塊環境信息披露標準,引導掛牌的綠色企業定期規范披露環境信息。鼓勵優質綠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通過并購等資產運作方式實現兼并重組,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省政府金融辦、江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設立綠色基金。支持贛江新區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設立發展引導基金,重點投向新區綠色產業發展和綠色基礎設施建設。依托省發展升級引導基金,設立綠色產業發展子基金。吸引中美綠色基金等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和各類綠色產業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充分依托共青城私募基金創新園開展天使投資,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支持以綠色項目為核心的“雙創”企業發展。(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江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創新融資模式。建立向金融機構推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常態化渠道,支持水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垃圾處理、地下管網、軌道交通、清潔能源開發等項目,推廣標準化綠色PPP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廣知識產權質押、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和合同環境服務等融資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資產證券化等創新型業務,拓寬融資渠道。(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創新擔保方式。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產業擔?;?、轉貸基金,為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提供增信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林權和農村土地“兩權”抵(質)押融資業務。探索使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作為擔保增信方式,加緊研究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辦法,構建環境權益抵(質)押登記系統,推動環境權益作為合格抵(質)押物。(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探索建設環境權益交易市場。
13.加快建立各類要素交易市場。充分利用現有相關交易平臺,支持設立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再生資源、金融資產、文化產權、中醫藥等交易平臺,依法合規開展環境資產交易。積極探索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水權等各類環境權益融資工具,發展碳金融、環境權益回購、保理、托管等金融產品。規范整合地方林權交易市場、糧食交易市場,開展農產品交易,豐富現代農業企業融資手段。支持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利用、林業碳匯等項目申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探索贛江新區林業碳匯、綠色減排項目碳儲量評估、碳排查及相關數據體系建設。(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糧食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膭罹G色保險創新發展。
14.支持險資參與綠色產業發展。加強與各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機構對接,鼓勵保險資金以股權、基金、債權等形式投資綠色環保項目,重點支持清潔能源、節能環保、海綿城市、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項目建設,為重點綠色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在贛江新區打造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江西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依法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支持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產業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健全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推動農業保險增品、提標、擴面,支持科技保險、專利保險、巨災保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保險創新產品先行先試。推廣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綠色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險種。(省政府金融辦、江西保監局、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創新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發揮專業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作用,推動設立江西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探索設立保險交易市場。支持設立符合綠色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以及后援中心、數據中心、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和功能性機構。指導保險中介機構專業化發展,提高專業運營水平。(江西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ㄆ撸┖粚嵕G色金融基礎設施。
17.優化綠色金融配套服務。打造“綠色支付工程”,積極推廣應用電子商業匯票、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工具。建設金融數據服務平臺,引進各類數據管理、災備維護、資金清算、咨詢服務等機構,為金融機構提供保障服務。支持總部機構在贛江新區建設數控中心和云技術數據中心。推廣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金融科技,服務綠色金融發展。(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省工信委、省工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信用環境建設。結合“信用江西”建設,搭建綠色金融信用服務平臺,為社會公眾、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服務。健全信用體系協調機制,建立政府部門的信用監管與公共服務、征信機構三位一體的征信運行機制。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征信系統,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綠色信用體系。依法依規建立信用聯合獎懲機制,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強化違約責任追究。(省發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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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開展綠色金融國內外合作。支持省內金融機構與歐美、港澳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合作,提升綠色金融的國際影響力。支持省內金融機構參與長江經濟帶、長江中游城市群等跨省區的合作平臺發展,推廣與綠色金融相關的自愿準則和經驗做法,對全省綠色金融改革形成輻射帶動作用。(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商務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推動綠色金融“引進來、走出去”。支持贛江新區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依法依規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綠色債券。加強與國際綠色金融組織對接聯絡,開展綠色金融項目合作。支持境外基金、境外金融機構對江西綠色項目投資,引導國際資金投資省內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有條件的省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設立專營機構、創新國際業務。鼓勵綠色產業企業利用外資銀行銀團貸款、直接貸款等境外資金。(省政府金融辦、省商務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綠色金融風險防范。
21.建立綠色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建立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企業清單,引導企業披露環保信息,建立健全重大環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利用征信系統、商業銀行風控體系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統一的交易場所監管清算平臺,加強對各綠色金融要素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省發改委、省環保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范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綠色信貸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明確信貸準入的環境標準和要求,提高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提升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和企業對綠色金融產品的風險分析和管控能力。督促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社會風險壓力測試。鼓勵綠色產業企業通過擔保和保險體系分散金融風險。建立完善區域金融穩定協作工作機制,形成風險防控合力。推動完善債權人委員會工作機制,積極穩妥做好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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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著力引進和培育金融高端人才。制定吸引高層次金融人才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人員培訓和人力建設,培養一批金融復合型人才。依托國內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打造產學研一體化高端金融人才培訓交流平臺。組建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專家顧問團,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提供專業指導。(省政府金融辦、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完善金融人才制度保障。制定實施綠色金融人才專項工作計劃,推動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優秀人才到贛江新區掛職交流。建立人才競爭機制,選人用人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省政府金融辦、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政策支持
25.制定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省財政統籌金融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對綠色信貸進行貸款擔?;蛸N息,對綠色債券認證費用、發行評估費用、環境污染責任險保費等給予費用補貼,根據對各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評估結果,按年度進行專項獎勵。贛江新區本級財政出臺綠色金融優惠政策,從金融機構入駐、辦公用房、人才、財政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贛江新區管委會、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6.加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對贛江新區縣域新增存款用于當地考核達標金融機構和三農事業部,按規定實施定向降準;優先對綠色金融機構承兌簽發的匯票辦理再貼現;加大贛江新區轄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扶貧再貸款支持,引導加大綠色信貸投放,降低綠色金融融資成本;適時將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效果評估納入宏觀審慎評估,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金融廣義信貸投放總量。(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7.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江西銀監局直接對贛江新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減少環節,實行行政許可集中審批,提升監管質效。支持贛江新區單位存款人不限于注冊地或經營地,自主選擇新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便利存款人根據自身需求及銀行特色服務選擇相應的開戶銀行。對贛江新區新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項目,優先受理,限時辦結。(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機制
28.加強綠色金融組織領導。成立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相關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金融辦。強化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企業環境與社會責任追究機制,加大用能、環境、安全等方面的執法監察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對違反相關環保、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依法嚴格追責,形成有利于綠色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9.建立健全考核評價與激勵機制。加強綠色金融行為監測,統一規范綠色信貸的統計標準和口徑。協調建立包括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投資、綠色指數、綠色評級等信息的綠色金融信息監測體系,統一綠色信息記錄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綠色行業信息跟蹤、歸集和更新。探索對金融機構支持環保重點領域和環境友好企業的情況進行評估,納入金融支持贛江新區經濟發展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適時組織開展第三方績效評估。(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0.積極宣傳研究綠色金融。組織召開綠色金融論壇(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或專題講座,為江西發展綠色金融提供智力支持。成立江西省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深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金融機構合作,加強綠色金融課題研究,編制綠色金融發展年度報告,擴大綠色金融改革的社會影響力。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普及綠色金融知識、推廣綠色金融產品,提高企業、居民的綠色經營和消費意識。(省委宣傳部、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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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快樂
“要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持續提升金融審判能力,嚴格防范涉地方交易所、金融不良債權、房地產交易、地方政府債務、企業破產等特定類型案件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傳遞。”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說。
第二十一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2月5日召開,周強在會上作上述表示。周強說,五年來,全國法院圍繞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過剩產能、規范公司治理、加強產權保護、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及時出臺一批影響深遠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意見,探索創新金融、破產等審判機制,以審理具有標志性意義的重大案件為契機,建立規則、樹立導向,發揮了司法審判作為經濟發展風向標、晴雨表的作用。
周強表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法院要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非法集資等金融案件一直呈高發態勢。
2017年下半年,北京法院審結了e租寶非法集資大案,多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3-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新年之際,南京錢寶網特大非法集資案爆發,受到廣泛關注。
談及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金融審判,周強表示,要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持續提升金融審判能力,嚴格防范涉地方交易所、金融不良債權、房地產交易、地方政府債務、企業破產等特定類型案件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傳遞,嚴懲非法集資、內幕交易等涉及面廣、危害性大的金融犯罪行為,充分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金融安全。
周強同時指出,要妥善審理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特別關注涉及‘互聯網+’經濟、共享經濟等領域案件,引領規范各類新交易新模式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要進一步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體制機制,把處置“僵尸企業”作為重要抓手,完善危困企業破產重整機制,促進破除無效供給,服務產業結構調整和現代企業制度落實,推動化解過剩產能,保障“三去一降一補”深入推進。
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探索互聯網、金融、環境資源等領域專業性法院法庭設置,推動法院組織體系現代化。
近年來,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向司法領域滲透,智慧法院建設如火如荼。講話中,周強用較大篇幅闡述了運用現代科技推進智慧法院建設。他稱,牛頓三大定律奠定了工業社會基礎,信息時代產生的摩爾定律、吉爾德定律、麥特卡爾夫定律奠定了信息化社會的基礎?!澳壳暗乃痉鞒?、訴訟制度主要形成于工業社會。構建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必須把握信息時代的三大定律,重塑司法流程、訴訟制度和規則體系,加快推進智慧法院建設?!?/span>
周強說,要全面推動工具重塑,促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全面運用。要全面推動流程重塑,將線上線下審判資源相結合,重新審視送達、證據交換、開庭、調解、判決等每個司法環節,構建更加符合網絡規律的司法流程和審判機制。
要全面推動規則重塑,主動把現代科技從強調工具性的淺層運用推向更深層次的規則治理和制度構建,以此破解傳統手段無法有效解決的訴訟難題。
周強還表示,要深入開展司法大數據研究,不斷完善數據匯集、分析、應用,切實提高司法預測、決策科學度和準確性。要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構建司法社會治理指數、司法公正指數,揭示司法活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關聯,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科學參考。要利用司法大數據提供優質社會公共服務和司法公共產品,為相關單位提供風險評估、預警、分析服務,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來源:財新網)
為規范交易場所行為,促進各類要素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江西省金融辦對《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發布。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省內各交易場所必須全面接入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系統,建立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制度,由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場所實施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及日常交易數據監督。
江西聯交運作為江西省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系統的運營機構,將在江西省金融辦的具體指導下,進一步落實做好省內各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的系統對接和運營管理工作,以輔助監管為己任,切實維護地方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
附:關于修訂《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修訂《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金發【2018】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規范交易場所行為,促進各類要素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有關規定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的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對《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贛府金辦發〔2013〕4號)進行了修改?,F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交易場所行為,促進各類要素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span>
二、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國有產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林權、碳排放權等公共資源領域交易場所的設立、運營、變更、終止和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三、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交易場所,業務監管工作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其他管理工作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span>
四、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新設交易場所,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按規定批準設立的,不得從事交易場所的交易及相關活動?!?/span>
原第六條作為第二款,將“新設交易場所應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刪除,并在第八項后增加“并接入全省交易場所監管和清算系統”。
五、第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與全省交易場所監管和清算系統運營機構簽訂的意向協議”。第九項相應改為第十項。
六、第十條刪除“未履行設立報批程序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年檢”。
七、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內容中的交易場所變更事項作部分調整。
八、第三章標題修改為“規范運營”。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并將內容修改為:“建立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制度,由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場所實施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及日常交易數據監督。
投資者保證金與第三方清算機構的自有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第三方清算機構名下的投資者保證金屬于投資者所有。
交易場所應當保證其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維護符合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的要求,并及時向第三方清算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信息?!?/span>
十、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并在第一款后增加“交易場所應依法依規明確自然人投資者準入條件,并接受監管部門監督?!?/span>
十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并在第一款前增加“交易場所應加強中介服務組織(含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合規性管理”。
十二、第二十四條刪除。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交易場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span>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交易場所的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數據資料的安全,交易數據、投資者信息等各種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span>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交易場所應及時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場信息,定期進行風險提示,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span>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積極發揮交易市場行業協會作用,對全省各類交易場所開展行業自律管理,行業協會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則,并接受省政府金融辦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span>
十七、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省政府金融辦可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參與的交易場所活動進行了解。
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為違法、違規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或便利的,經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省政府金融辦可將其列入從事相關業務的異常名單,通報各交易場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span>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交易場所或從事交易場所業務的,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span>
十九、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并將內容修改為“交易場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省政府金融辦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督管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span>
二十、將第二十九條刪除。
根據本通知要求,對《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作相應修訂,部分條目及有關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5月24日經省政府同意施行 2018年1月26日根據《關于修訂<江西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場所行為,促進各類要素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權益類、大宗商品類及其他有關交易的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和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國有產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林權、碳排放權等公共資源領域交易場所的設立、運營、變更、終止和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外交易場所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全省交易場所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和業務監管機構,會同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以及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全省交易場所設立及變更審核(備案)、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服務指導、風險防范、風險處置及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承擔轄區范圍內交易場所日常監管、風險防控和處置等職責,并指定設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為交易場所日常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交易場所設立及變更申請的受理、日常經營行為及資金安全監管、統計監測、信息報送、違規處理、風險防范等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交易場所,業務監管工作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其他管理工作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全省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制定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六條 新設交易場所,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按規定批準設立的,不得從事交易場所的交易及相關活動。
設立交易場所,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且近五年內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其他交易場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三)交易場所注冊資本來源真實合法,應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四)交易場所主發起人應為企業法人,出資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資產負債率均低于70%;
(五)交易場所主發起人持股比例應為最高,但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0%;其他發起人或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全部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超過五年的相關領域從業經歷,且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違法違規記錄;
(七)具備符合交易場所經營和風險控制所需的各類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規則、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交易風險準備金制度、交易場所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
(八)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穩定的交易信息系統和其他設施,并接入全省交易場所監管和清算系統。
(九)其他相關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交易場所,由申請人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后,以設區市人民政府名義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省行業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提交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省政府金融辦出具批復文件。其中,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省人民政府審批前,將征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書面意見。
第八條 申請設立交易場所,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包括擬設立交易場所的名稱、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人股東法人證明、自然人股東身份證明,股東信用報告和有關資料;
(四)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等材料;
(五)交易場所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等相關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各類規章制度等相關材料;
(七)與金融機構簽訂的交易風險準備金托管意向協議;
(八)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意向協議;
(九)與全省交易場所監管和清算系統運營機構簽訂的意向協議;
(十)其他相關材料。
設區市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審查后,應出具審查意見及風險處置承諾一并報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 申請人持批復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交易場所與相關金融機構簽訂的交易風險準備金托管協議、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交易場所,須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設立報批程序,其中由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交易場所,由省直有關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交易場所原則上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交易場所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注冊資本;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分立或合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
(五)變更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調整經營范圍;
(八)變更交易規則或新設交易品種;
(九)變更交易風險準備金托管協議;
(十)變更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十一)變更交易場所監管和清算協議;
(十二)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 交易場所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四條 交易場所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交易場所解散,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交易場所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章 規范運營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和防范欺詐、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嚴格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交易場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得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產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
第十六條 交易場所主發起人持有股權原則上自交易場所成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股權原則上3年內不得轉讓。交易場所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權,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交易場所股東不得以持有股權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及董事、監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業務合作單位不得直接或間接入市參與交易,也不得接受委托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禁止交易場所為參與交易的任何一方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 交易場所須設立交易風險準備金,委托金融機構進行托管,并不得擅自動用交易風險準備金;受托金融機構按規定開設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認真履行資金托管義務;交易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交易場所注冊資本的50%。
第二十條交易場所應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充分揭示市場風險,開展投資者教育,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交易場所應依法依規明確自然人投資者準入條件,并接受監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場所應加強中介服務組織(含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合規性管理,不得利用投資者提供信息從事任何與交易無關或有損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交易場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真實記錄和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三條 建立交易場所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制度,由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場所實施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及日常交易數據監督。
投資者保證金與第三方清算機構的自有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第三方清算機構名下的投資者保證金屬于投資者所有。
交易場所應當保證其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維護符合統一監管和集中登記結算的要求,并及時向第三方清算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交易場所的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數據資料的安全,交易數據、投資者信息等各種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五條 交易場所應及時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場信息,定期進行風險提示,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交易場所應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定期向省政府金融辦及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報送月度交易數據、月度客戶資金情況,季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等。原已設立并由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交易場所,由相關交易場所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
第二十七條積極發揮交易市場行業協會作用,對全省各類交易場所開展行業自律管理。行業協會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則,并接受省政府金融辦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每年對交易場所進行綜合評估。
第四章 風險防范和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場所應規范日常管理,建立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防范交易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現風險隱患或風險事件,應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
省政府金融辦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建立交易場所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及時識別、預警和處置風險。
第三十條 省政府金融辦可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參與的交易場所活動進行了解。
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為違法、違規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或便利的,經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省政府金融辦可將其列入從事相關業務的異常名單,通報各交易場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交易場所或從事交易場所業務的,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交易場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省政府金融辦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督管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制交易場所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7年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協會于12月29日正式發布《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借貸合同要素》,據悉該合同要素規范了27項借貸合同必備要素,包括合同信息、項目信息和合同條款三個方面。 針對當前個體網絡借貸行業借貸合同中要素內容不規范,甚至摻雜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違反相關經濟金融法律規范的內容,協會按照國務院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在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組織陸金所、京東金融、玖富、宜信、開鑫金服等10余家會員單位開展了《標準》編制工作。編制過程中,國務院參事室、人民銀行、銀監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等政產學研專家對《標準》進行了審查與指導。經過多輪修改完善并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最終形成《標準》的正式發布版。 《標準》定義并規范了27項借貸合同必備要素,包括合同信息、項目信息和合同條款三個方面。 其中,在合同信息方面,規定了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和合同簽署方等要素,既明確了借貸雙方的主體,又確保了合同的唯一性;在項目信息方面,規定了借貸雙方的身份信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以及還款方式等要素;在合同條款方面,規定了還款條款和保障條款,既明確了借款人按時還款的義務,又提出了借款人逾期后的保障措施,確保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個體網絡借貸合同要素內容,可促進從業機構加快合規整改的步伐,進一步提升從業機構信息透明度,更有效地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標準的有效實施離不開相應基礎設施建設,協會基于《標準》同步建成了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產品登記系統,并于12月8日正式上線。該系統將有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行業產品過度包裝、層層嵌套、底層不透明等問題,為實施穿透式監管提供更有力支撐,有助于進一步促進個體網絡借貸平臺規范開展業務,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