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整治交易場所亂象 做好對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
2017年12月29日證監會發布了“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938號建議的答復 ”,全文如下:
《關于國家層面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地方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意見,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各類地方交易場所作為交易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制定交易場所監管法律法規,對于推動交易場所規范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防范金融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對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作出部署?!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進一步明確了清理整頓的政策界限和具體措施。針對近一時期部分交易場所違規行為“死灰復燃”帶來的問題和風險,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三次會議,部署開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積極行動,落實責任,交易場所違法違規行為得到集中清理整治,濫設各類交易場所和違法違規從事金融業務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交易場所類別眾多,涉及大宗商品、文化產權及藝術品、金融資產、國有產權、農村產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等多個類別,情況復雜,如何制定統一的交易場所監管法律法規需作深入研究論證。同時,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明確規定,“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并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制定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制度,明確各類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和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建立長效機制”。據此,省級人民政府對相關交易場所的設立進行審批以及制定審批和監管的具體辦法是有明確依據的。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關于行政處罰,現行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如《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對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均規定了相關罰則。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各地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框架下,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來解決監管手段和處罰力度不足的問題。 下一步,作為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我會將繼續協調督導各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指導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探索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對交易場所的依法監管,整治交易場所亂象,引導地方交易場所走上規范發展道路。
(來源:證監會)